公告智財局來函之「政府機關著作權約定文件範本及其使用 說明」修正內容1份

說明:(詳如附件)
一、鑒於109年有藝文工作者因參與政府採購時發生著作權歸屬約定之爭議,文創工作者、藝文團體等均呼籲政府辦理採購時應尊重創作人的著作權益,訂定合理的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約定。
二、為回應各界訴求,本局爰修正旨揭範本內容,以兼顧公務推動之需求及著作人著作權益之保障。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在背景說明中新增本次修正之原因及重點。
(二)、新增著作人格權行使約定書(範本2-4),並在各類政府機關委辦案件中增加著作人格權行使約定之說明及圖示,建議機關視個案需求,搭配機關與廠商間之專案採購契約與實際創作人約定。
(三)、為尊重廠商與其受雇(聘)人間私契約之著作權歸屬約定,無須一律要求將著作權歸屬廠商,爰修改著作權歸屬約定書(範本2-1、2-2及2-3),改由廠商與其受雇(聘)人自行約定,惟廠商負有為機關取得著作財產權授權(讓與)同意書及著作人格權行使約定
書之義務。

智財局網頁已建置「授課著作權錦囊」之宣導資 料,敬請教師參考使用

  • 近年來因科技進步,課堂教學素材多元化,教師在學校授課或製作教學教材時,除了因教學需要而影印他人的書籍、文章外,亦時有涉及其他之著作利用行為,例如:在課堂上播放音樂、影片或轉貼圖片、將檔案上傳網站等,將涉及「重製」、「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及「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皆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著作。
  • 著作權法針對學校教師為授課之合理使用範圍限於課堂上「重製」之利用行為,第46條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至於何謂「合理範圍」?法律並無明確的數量規定,通常而言,必須與教師上課的課程內容相關,且依照著作之種類、用途及重製之質、量,不得有害著作財產權人的利益。例如:上英文課時,影印1篇英文報紙報導當講義供學生練習。
  • 教師上課利用他人著作,除上述之利用行為可以主張合理使用他人著作外,其他的利用行為並無其他合理使用之規定,僅能個案上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進行判斷,例如將上課之講義(他人著作)上傳網路等「公開傳輸」之行為,將對著作財產權人之權益造成重大影響,故得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實為有限。

敬請使用正版教科書(含二手書),勿 非法影印書籍、教材,以免侵害他人著作權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就其著作專有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權利,掃描、影印、下載或上傳他人著作,涉及重製、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符合著作權法的規定。

二、大專校院學生掃描、影印國內、外之書籍,如係整本或為其大部分、化整為零之掃描、影印,或任意下載、上傳他人論文等,此等利用行為均已超出合理使用範圍,將構成著作權之侵害行為,如遭著作財產權人依法追訴,恐須負擔刑事及民事之法律責任,提醒學生使用正版教科書(含二手書),勿非法影印他人著作,以免觸法。

三、歡迎各位師長逕行下載運用(智慧財產局首頁頁/著作權/著作權主題網/著作權知識 +/校園著作權,網址https://topic.tipo.gov.tw/copyright-tw/lp-415-3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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