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局網頁已建置「授課著作權錦囊」之宣導資 料,敬請教師參考使用

一、教師在學校授課時,因教學需要而影印他人的書籍、文章,或利用他人的文章、圖片或出版社提供之教材來製作教學教材,將涉及「重製」、「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及「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皆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針對學校教師為授課而「重製」的情形,著作權法特別在第46條訂定合理使用的規定,明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三、又現行著作權法規定為授課目的而利用他人的著作,並不包括公開傳輸、公開上映及公開演出等利用行為,個案上的利用僅能以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的4款合理使用規定進行判斷,然而網際網路無遠弗屆,上述「公開傳輸」行為對於著作財產權人之權益影響甚大,得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實為有限。
四、旨揭宣導資料取得路徑為:智財局網站(http://www.tipo.gov.tw/)首頁/著作權/著作權知識+/校園著作權/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歡迎下載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