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度「網路著作權推廣工作坊」活動資訊(活動已延期)

報名網址:http://bit.ly/3tu7AVG

報名時間:即日起至額滿為止

講座簡介:

  • 劉承慶律師:現任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及國立台灣藝術大學圖文傳播藝術學 系兼任講師,曾任劇情長片《愛琳娜》、電視節目及動畫之監製、製片、法律顧問。
  • 陳全正律師:現任眾勤法律事務所副所長,同時任行政院新創基地業師、經濟部中小 企業榮譽律師、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創新創業計畫顧問等新創團隊諮詢輔導,同時擔任 多家電商公司法律顧問,並有政大 EMBA 背景,深諳電商經營管理與銷售相關之實務 問題及智慧財產權。

聯絡電話:(02)23660812 轉 127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 鄭小姐

公告智財局來函之「政府機關著作權約定文件範本及其使用 說明」修正內容1份

說明:(詳如附件)
一、鑒於109年有藝文工作者因參與政府採購時發生著作權歸屬約定之爭議,文創工作者、藝文團體等均呼籲政府辦理採購時應尊重創作人的著作權益,訂定合理的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約定。
二、為回應各界訴求,本局爰修正旨揭範本內容,以兼顧公務推動之需求及著作人著作權益之保障。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在背景說明中新增本次修正之原因及重點。
(二)、新增著作人格權行使約定書(範本2-4),並在各類政府機關委辦案件中增加著作人格權行使約定之說明及圖示,建議機關視個案需求,搭配機關與廠商間之專案採購契約與實際創作人約定。
(三)、為尊重廠商與其受雇(聘)人間私契約之著作權歸屬約定,無須一律要求將著作權歸屬廠商,爰修改著作權歸屬約定書(範本2-1、2-2及2-3),改由廠商與其受雇(聘)人自行約定,惟廠商負有為機關取得著作財產權授權(讓與)同意書及著作人格權行使約定
書之義務。

智財局網頁已建置「授課著作權錦囊」之宣導資 料,敬請教師參考使用

  • 近年來因科技進步,課堂教學素材多元化,教師在學校授課或製作教學教材時,除了因教學需要而影印他人的書籍、文章外,亦時有涉及其他之著作利用行為,例如:在課堂上播放音樂、影片或轉貼圖片、將檔案上傳網站等,將涉及「重製」、「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及「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皆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著作。
  • 著作權法針對學校教師為授課之合理使用範圍限於課堂上「重製」之利用行為,第46條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至於何謂「合理範圍」?法律並無明確的數量規定,通常而言,必須與教師上課的課程內容相關,且依照著作之種類、用途及重製之質、量,不得有害著作財產權人的利益。例如:上英文課時,影印1篇英文報紙報導當講義供學生練習。
  • 教師上課利用他人著作,除上述之利用行為可以主張合理使用他人著作外,其他的利用行為並無其他合理使用之規定,僅能個案上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進行判斷,例如將上課之講義(他人著作)上傳網路等「公開傳輸」之行為,將對著作財產權人之權益造成重大影響,故得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實為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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